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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呼唤诚信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21次 更新时间:2008-03-10 13:06:30

  近年来,政府采购在获得巨大发展的同时,有关政府采购的诚信也逐渐成为公众热议的话题。尤其是一些政府部门不讲信用,巧取于民的行为,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一些地方政府部门搞各种滥收费、滥罚款;一些地方政府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不按期支付款项;有些地方甚至有长期拖欠电费、电话费、餐饮服务费等行为,这对于树立整个市场经济的信用与信心,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政府行为的诚信,是整个社会商业诚信的基石,没有政府的诚信,就不可能有社会商业的诚信。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把政府采购的信誉摆到了极高的位置,如美国、英国等国家把政府采购的信誉当成政府采购的生命线,通过政府采购的讲求诚信,吸引供应商广泛参与政府采购竞争。同时,各国也都以政府的良好信誉,作为引导其他社会主体行为的示范,促进整个市场经济信用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我国《政府采购法》强调要求政府采购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理应适用于政府采购活动。一方面,当政府作为采购者出现在市场上时,应当与供应商处于平等的地位。政府采购人与供应商所签订的合同,同样属于民事合同范围。因此,政府采购应当与其他社会主体采购一样,必须遵循诚实信用这一普遍的商业规则。另一方面,政府采购作为公共管理领域的政府活动,与一般社会主体相比,更有理由坚持这一原则。这是因为,在塑造社会交易规则和道德规范方面,政府比其他社会主体负有更大的责任,应该为促进全社会建立诚实信用规则树立典范。

  笔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在政府采购中应体现以下基本要求:第一,对于当事人,应当承担以诚实、守信和善意的心理状态和方式履行合同义务和其他法律义务,不得欺诈或者滥用权利,不得规避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义务;第二,政府采购人和采购机构,不得隐瞒政府采购过程中发生的各类问题,不得为实现某种特殊的小集体或者个人目的而歪曲事实,阻止社会相关机构和个人对于政府采购资料的查询和质疑;第三,对于规则制定机关、司法裁判机关和行政监管机关,要在确定行为规则、处理争端和解释法律和合同条款的过程中,正确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平衡当事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

  在诚信建设方面,我们可以学习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尤其是美国重视政府采购信誉对于我国也很有借鉴意义。美国政府采购制度实行了200多年,但是仍在不断地完善和创新,并且一贯奉行着维护采购信誉、保持采购制度透明性、开展充分竞争这三大思想。这三大思想是美国政府采购思想的精髓,在此基础上进行的各种制度创新和改造,对我国因地制宜地建立政府采购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中国建立政府采购也应以此作为指导思想。

  中国政府要想寻求最好的签约伙伴,获得最优惠的签约条件、最低的签约价格以及质优价廉的产品、工程和服务,就必须将这三大指导思想充分体现于政府采购的实践工作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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