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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企业筹划要看清税法
作者: 文章来源:上海金融报 点击数:83次 更新时间:2008-09-16 13:46:20
纳税筹划方案要建立在符合税法规定基础上才能获得成功,凡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纳税筹划方案,充其量只是个“掩耳盗铃,自欺欺人”而已
撰文 龚厚平 李俊
因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有许多税收优惠(包括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等),许多纳税筹划方案就针对这一点来操作。许多享受完新办企业优惠后的老企业在重新注消后,再次成立新的企业骗取税收优惠,钻税法的空子。
税务总局、财税部在2006年先后下发了两个文件《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和《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从几个方面强化了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有效地堵住了新办企业的税法漏洞。
部分纳税筹划人员对上述两个文件研究不够深入,打税法的“擦边球”,结果企业付出了不菲的“税务顾问费”,得到的是“偷税不成反赔上滞纳金和罚款”。
下面,笔者结合两个纳税筹划案例和相关文件的规定,分析一下所谓的“新办企业”不符合“税法的新办企业”条件,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案例。
案例一
摩天建筑公司共有职工200人,其中,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12人,管理人员8人,其余为建筑工人。2007年,该公司实现建筑业收入5000万元,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
在纳税筹划前,该公司2007年应负担的相关税费为330万元,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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